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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男子以母亲之名邀请一女子到家里实施强奸

2022-01-20/ 蚌埠信息港/ 查看: 214/ 评论: 10

摘要河北唐山,发生了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情。某日中午,尹某(男)以母亲张某要做保养微整形和合伙开店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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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发生了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情。某日中午,尹某(男)以母亲张某要做保养微整形和合伙开店为名,邀请小郑(女)到家吃午饭。饭后,尹某竟要求和小郑做男女朋友,被小郑拒绝后,尹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并阻止小郑离开。

当晚小郑趁尹某不备逃脱后被追回,并带至某饭店用餐,过程中对小郑进行了殴打,灌酒等行为。之后小郑被尹某再次带回自己家,并再次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过程中小郑向尹某母亲张某求救无果。

次日,尹某在家看守小郑,不允许其与外界联系,当日晚上,小郑趁阴谋不备向朋友李某求救。

第三日,尹某带小郑外出过程中小郑逃脱后报警,之后被民警和李某解救。经伤情鉴定,尹某对小郑的殴打构成了轻微伤。(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1.尹某编造理由将小郑骗至家中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属于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满足《刑法》上“强奸罪”的罪名定义,即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文书中提到尹某对小郑实施了两次同种犯罪,因此在最终量刑时会对其适当从重处罚。

2.同时,尹某限制小郑的自由,不允许小郑与外界联系,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由于尹某非法拘禁小郑已经达到24小时以上,因此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说明的是,在尹某对小郑非法拘禁期间,其还对小郑实施了殴打的行为,达到轻微伤,这是《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中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3.所谓“子不教不成材,玉不琢不成器”,本案中有一个情节提到小郑曾经向尹某的母亲张某求助但无果,那么张某会涉嫌犯罪吗?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同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就本案来说,如果张某明知儿子尹某对小郑的不法行为,仍然对其隐而不发,并帮助其逃匿,那么张某就会涉嫌包庇罪。

当然,文书中也提到了尹某是以帮母亲张某做微整形的名义将小郑骗至家中,如果事后有证据表明张某参与了尹某的不法行为,有事先同谋的行为,那么张某将涉嫌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这也将是司法实践中少有的女性涉嫌强奸罪的案例。

对于尹某母亲的行为,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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