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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需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满足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要求

2022-11-27/ 蚌埠信息港/ 查看: 214/ 评论: 10

摘要11月21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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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定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要求。

  《通知》明确,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大条件,分别是:1、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2、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3、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5、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6、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银保监会表示,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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